来信时间:2026年4月14日
来信人:陶* 联系电话:1381******4
来信标题:25年新版法律后,承揽升压站的总承包单位是否能将承装(修、试)业务专业分包给具备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而在招采总承包单位时不要求总承包单位具备承装(修、试)资质
来信内容:25年7月新版法规颁布后,具备电力工程总承包资质,但无承装(修、试)业务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是否能承接电力工程总承包项目,并将承装(修、试)业务,专业分包给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 发包方在发包时,在招标文件中是否可不要求投标企业具备承装(修、试)业务电力设施许可证?
回复时间:2026年4月15日
回复单位: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回复内容:您好,留言收悉。您反映的问题我们正在按规定办理。
回复时间:2026年4月22日
回复单位: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回复内容:您的留言收悉。《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规范(试行)》第九条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违法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一)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分包给个人的;(二)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分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的单位实施的;(三)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将其承揽的部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交由其他单位具体实施的;(四)将以下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为主的施工活动以劳务分包等名义实际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具体实施的:1.输供电(含配电、直流)线路工程中的杆塔组立、架线及相关附件的安装、维修及试验;2.变电(含换流站)工程中的一次、二次等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及试验;3.电缆接头、敷设及相关附件设备的安装、维修及试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