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监能稽查〔2016〕133号
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为有效规范全省用户受电工程市场,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6年市场监管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和《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开展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专项监管的通知》安排,2016年10月10日至14日,我办对你公司下属永昌和昌宁供电分公司2015至2016年上半年用户受电工程市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表明:保山市的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开放率非常高,具备资质的承装(修、试)企业都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但供电企业在客户工程管理中确实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整改。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业扩工程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1.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业扩报装工作的管理还有待加强。检查中发现,保山电力公司还未对各下属分公司的业扩报装流程进行统一,每个分公司都有自己的业扩报装流程;各分公司对业扩的管控也不同,有的分公司直接将业扩主要责任交给供电所,造成同一个分公司不同供电所之间业扩报装操作的不同。如:永昌分公司的营销科只负责下发供电方案、审定设计方案,中间检查、竣工验收、装表接电等工作基本都由供电所承担。由于供电所业扩人员有限,供电企业在上述业扩流程中不能完全做到尽职履责,部分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单没有验收意见,或者直接为空白单。同时,永昌分公司也没有对客户工程的归档工作进行统一要求,检查中,绝大部分客户工程档案资料不齐,缺少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和装表接电环节资料。
2.部分业扩管理制度不够规范,存在与国家相关政策相违背的问题。如:永昌分公司的供电通知书明确“高压供电方案有限期为3个月”,与《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一条中“高压供电方案有限期为1年”的规定相违背。
(二)业扩管理不规范
1.客户受电工程管理混乱无序,设计审查、中间检查及竣工验收把关不严,验收工作流于形式。如:保山隆阳区兴旺加油站客户工程,在没有设计审查意见,也没有供电企业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的验收结论,更没有对相关投产设备开展交接试验工作就进行了装表接电,而且,检查组抽查到的永昌分公司客户工程基本都存在以上问题。
2.大部分受检企业未开展变压器等主要设备交接试验。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用户受电工程应该具备“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报告”,但永昌和昌宁分公司基本都没有对客户主要受电设备进行交接试验便投产通电,客户工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业扩工作人员竣工验收严重失职。
3.资质查验不规范,存在资质核查过度以及资质核验流于形式的问题。如:2015年保山市民政局救灾应急中心10kV配电工程(1260千伏安),就是由不具备承装(修、试)资质的云南常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而昌宁分公司每年组织对进入昌宁供电区域内的承装(修、试)企业进行资质复核,该公司还在“供电通知书”背面注意事项明确“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要求的相应资质”,存在设置专门资质审验程序,涉嫌二次许可的问题。
(三)电价电费执行不严格
1.电价执行或划分标准与客户实际用电性质不符。如:2015年隆阳区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扩项目,批复项目为农贸市场,但在《供用电合同》确定的电价80%为居民生活用电,20%为一般工商业用电,电价划分比例与实际用电情况不符。
2.个别客户工程项目未严格执行大宗工业电价。如:昌宁稳隆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业扩项目,2015年1月份申请新装一台250千伏安变压器,3月份又增容一台250千伏安变压器,但昌宁分公司将3月份的增容办成了新增,造成同一用电地址的用户对应了两台不同户号的变压器,未严格执行315千伏安以上用电项目执行大宗工业电价的政策。
3.部分低压动力用户长时间未进行抄表收费,永昌和昌宁分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
(四)利用农网升级改造和建立抄表收费集抄系统,强行要求客户出资更换动力电表
今年以来,我办12398相继接到6起投诉,反映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强行要求客户出资更换低压动力电表。2016年10月,检查组在昌宁分公司走访客户时也发现了同样的问题,客户需要出资2~3千元不等,将原有的机械表更换成可以集抄的智能电表。采用集抄系统是供电企业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用电管理、加强线损考核,提升企业内部管理而采取的措施,不应该将成本转嫁到老百姓身上。
二、整改要求
总的来说,通过近年来的专项治理,保山市的客户受电工程市场得到有效开放,具备资质的承装(修、试)企业基本都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但供电企业在业扩管理中确实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认真地加以整改: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专项治理相关文件精神,对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计划。
(二)对照《供电营业规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规则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业扩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理清业务流程、明确部门责任。
(三)加强客户工程中间检查、竣工验收的管理,落实工作人员责任,强化业扩流程的后续监督,确保电网安全。
(四)需要更换集抄电表的供电企业,要取得客户的理解和同意,不能采用断电的方式强行要求用户出资更换。
(五)对可以及时整改的问题,如电价执行错误、未及时进行抄表收费等问题,要在迅速纠正。
请你公司于11月10日前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告我办。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