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加强云南省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监能安全〔2016〕21号
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加强我省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提高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可靠性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能安全[2015]208号)的要求,现就开展云南省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明确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负责云南省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贯彻落实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指导辖区内电力企业的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体系,制定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负责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持和行业服务工作。
电力企业是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程,认真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二、加强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内容管理
按照国家能源局相关文件要求,电力企业应当开展以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规章、标准和规范,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制度;
(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
(三)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
(四)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五)开展电力可靠性成果应用,提高电力系统和设施可靠性水平;
(六)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培训。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行业统一的可靠性规程和数据标准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并统计报送以下电力可靠性信息: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包括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火力发电机组,40兆瓦及以上容量水力发电机组,全部核电机组,200兆瓦及以上容量机组主要辅助设备可靠性信息,风电、太阳能设备可靠性信息;
(二)输变电可靠性信息,包括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信息,高压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
(三)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信息;
(四)省调及以上机组调度运行信息;
(五)电力可靠性管理和技术分析报告;
(六)其他相关可靠性信息。
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月发电主机可靠性信息;
(二)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电辅助设备、输变电设施、直流输电系统以及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
(三)每年2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和技术分析报告;
(四)以下非计划停运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可靠性技术分析报告:
1、燃煤火电机组500小时、常规水电机组100小时、其它类型发电机组300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
2、变压器500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断路器300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架空线路100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以及其他输变电设施1000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
3、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事件。
三、切实把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电力企业应下载安装“发电设备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地址:http://www.chinaer.org/或http://www.cec.org.cn/。软件维护联系方式:蒲坤,电话010-63253576、010-63253578、010-63253575。
(二)软件使用需电力企业(单位)编码、制造厂家代码和注册码,需联系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联系方式:李建峰,电话010-63415452,传真010-63415456,邮箱lijianfeng@cec.org.cn。
(三)云南省内的中央电力企业、资产跨区域的地方电力企业,应将数据汇总至省级企业后,由省级企业统一报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其他电力企业的数据,直接报送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服务器IP地址:211.160.20.133
210.51.174.75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单位代码为:0073。
四、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责令其整改:
(一)未按照实施细则、相关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和规程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的;
(二)瞒报、谎报和迟报电力可靠性信息的;
(三)拒绝或阻碍国家能源局及我办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和电力可靠性核查的。 请各电力企业于3月4日中午12:00之前,填写好《云南省电力可靠性工作自查表》(见附件)报送我办。纸质表格需盖章、电子文档需一并报送。
联系人:范立秋
电 话:0871-63115989
传 真:0871-63182403
邮 箱:fanlq@nea.gov.cn 特此通知(以传真件为准)。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