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监能安全〔2015〕99号
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3〕475号)要求,加强和规范云南省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督管理效能,防范电力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开展我省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增强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全面提高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到2016年底,实现我省各主要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100%持证上岗。
二、培训内容
根据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发电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电网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分别制定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培训内容。 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
(二)安全管理基本理论;
(三)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电力安全生产技术等;
(四)电力应急管理基础理论、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以及应急处置基本流程;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电力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培训人员
我省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以下统称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电力企业主管、分管或者协管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电力企业中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四、培训机构
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发电类)名单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4〕889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电网类)名单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4〕948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施工类)名单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4〕985号)公布名单,由企业自主选择相应培训机构。
五、组织实施
(一)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我办负责云南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工作,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证书。
1.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2.其他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
(二)对已取得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合格(或资格)证书的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应进行再培训和考核,考核结果在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合格(或资格)证上进行记录。没有参加再培训的,相关证书次年作废,必须重新参加初次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重新取证。
(三)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和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换证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办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四)电力企业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及以上电力事故的,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电力安全培训。
(五)电力企业负责组织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电力企业也可以委托相关培训机构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各电力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认真组织,积极配合,严格落实企业安全培训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整体规划,足额列支培训经费,严格培训制度,建立奖惩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严格执行人员持证上岗
各电力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组织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的安全培训,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持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上岗;其他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各电力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要分层次、分专业、分岗位地组织做好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要按照《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的要求,细化培训内容,有计划地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建立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安全培训情况。
(四)保障安全培训质量
各电力企业要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建立规范的安全培训自查评估机制,加强对培训质量的评估检查。各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培训质量保障责任,健全安全培训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开展工作。要严格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和培训档案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我办将对电力企业和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开展电力安全培训的、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电力企业和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通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发电类)名单的通知》
2.《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电网类)名单的通知》
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施工类)名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