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监能市场〔2014〕296号
贡山县恒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丹珠河二级水电站办理商转意见书延长期限的申请》(贡恒字〔2014〕59号)收悉。经查,你司丹珠河二级水电站1号机组于2014年7月6日20时08分首次并网调试,2014年7月31日15时55分结束72小时试运行;2号机组于2014年7月7日14时08分首次并网调试,2014年8月3日10时05分结束72小时试运行;3号机组于2014年7月7日0时02分首次并网调试,2014年8月6日17时26分结束72小时试运行。按照《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市场〔2011〕32号)要求,丹珠河二级水电站1号、2号和3号机组还需要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后才具备进入商业运营资格。
你司已向我办提交了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按照《云南省电监办关于印发〈云南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电监市场〔2011〕214号)要求,决定延长你司丹珠河二级水电站1号、2号和3号机组提交商业运营申请材料时间,1号机组时间自2014年7月31日15时55分至2015年6月30日24时止;2号机组时间自2014年8月3日10时05分至2015年6月30日24时止;3号机组时间自2014年8月6日17时26分至2015年6月30日24时止。
你司在商业运营申请材料提交延期内要尽快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和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办理,取得我办出具的商转意见书。若到期仍未取得商转意见书,丹珠河二级水电站1号、2号和3号机组将按照《云南省电监办关于印发〈云南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电监市场〔2011〕214号)规定执行调试期电价。
特此批复。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