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监办转发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电网公司、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市场〔2011〕32号),对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程序、条件、结算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自2011年11月1日起,云南省范围内未经我办出具同意进入商业运营意见书的新建发电机组,电网企业不得按商业运营电价与其结算。
二、云南省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云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调试期间如国家调整标杆上网电价,则调试时点后的调试电价按照调整后价格的相应比例执行。若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水电标杆上网电价低于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50%,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水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三、为贯彻落实好此项工作,我办将制定指导意见另行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