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管,规范电力不安全事件信息报送行为,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结合云南电力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云南省内各电力企业、在建发电及电网工程建设业主单位、运行单元(包含各发电公司、厂站、各有关变电站以及从事发电、输电、配电业务的经营主体)和从事电力设施承装(修、试)工作的其他参建单位。
第三条 信息报送责任主体:当发生电力典型不安全事件时,业主单位、发生单位和部门是信息报送责任主体。业主单位、发生单位和部门在主动处置事件,努力减少损失的同时,负责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云南省电监办报送信息。信息报送应做到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 当发生以下典型不安全事件之一,达到《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的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时,按照其规定报送电力安全事故情况,未达到的按照本制度报送。
(一)电力生产一般事故中的人身伤害。
(二)恶性电气误操作。
(三)电网振荡。
(四)非计划停运,造成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全站失压、发电厂(站)110千伏母线全失压;或者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发电厂(站)任一组母线失压。
(五)非计划停运,造成发电厂(站)全厂(站)对外停止供电。
(六)非计划停运,造成云南电网减供负荷总容量达到500兆瓦及以上;非计划停运,造成直流输电或西电东送总负荷减供达到3000兆瓦及以上。
(七)非计划停运,造成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每一输电线路对国外全部终止送电,或者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每一输电线路对国内全部终止供电。
(八)昆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发前8%及以上,其它州市达到15%及以上;县级市、区达到30%及以上,县达到60%及以上。
(九)各级政府明确要求供电企业保证可靠供电的场所,发生全部停电;或法定节假日期间影响民生用电,并可能引发热点问题。
(十)昆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达到12%及以上;其它州市达到20%及以上;县级市、区达到40%及以上;县达到80%及以上;或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给电力用户造成较大损失的停电事件。
(十一)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及以上。水电站大坝溃坝、漫坝;在建水电站施工围堰、引水渠道等溃塌。
(十二)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火电机组或250兆瓦及以上水电机组,在计划性检修过程中,在预计工期过半以前申请需要延长工期的情形。
第五条 典型不安全事件信息报送采用即报方式。以书面报告(包括电子版)为主。重大事项也可用电话、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先行快速报送,但事后应及时补报正式材料。若所发生不安全事件涉及多个不同主体和单位,业主单位、事发单位应分别独立报送。信息上报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每日至少续报1次。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7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和有关情况报送我办。
第七条 报送的电力典型不安全事件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单位和事发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以及所承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事发时间、地点以及事发现场情况。
(三)事件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发后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发后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出现第四条第十二款内容的情形,采用书面形式,按下列要求报送:
(一)业主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以及发电机组的基本情况。
(二)发电机组检修情况、申请延长工期的初步理由和延期申请批复情况。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等方式快速报送的典型不安全事件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单位和事发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以及所承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事发时间、地点。
(三)事发后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 报送渠道及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5号世博大厦24楼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云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联 系 人:陶海果
电 话:0871-3011541
传 真:0871-3011560
邮 编:650011
电子邮箱:
zhouhg@serc.gov.cn taohg@serc.gov.cn xd-li@serc.gov.cn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2日昆明电监办下发的昆电监安全〔2009〕20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