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监能处罚〔2024〕40号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根卫
详细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宁新村振宁路36-9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红河电厂扩建项目施工中实施了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圆形煤场深基坑作业区域临边未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圆形煤场区域部分临边围栏未见警示标识;圆形煤场区域未见疏散通道标识。
(二)预制场地现场一处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工作间距小于5米;主厂房零米凝汽器施工区域使用的氧气、乙炔瓶安全距离不够。
(三)圆形煤场深基坑作业区域脚手架未满铺、部分垫木不符合要求、通道护栏设置不完善;负责的锅炉施工区域部分脚手架未见验收公示牌,脚手架存在挑头板超标的情况。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有下列证据为证:
1.潘某锋询问笔录1份,2页,原件
2.潘某锋身份证明材料1份,1页,原件
3.《红河电厂(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问题清单》1份,2页,复印件
4.《红河电厂扩建工程(1×700MW)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书》(部分)1份,5页,复印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罚款幅度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罚款规定为最高限额以下固定金额的,一般处罚在规定最高限额的40%至60%”,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圆形煤场深基坑作业区域临边未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圆形煤场区域部分临边围栏未见警示标识;圆形煤场区域未见疏散通道标识,责令改正,罚款25000元。
(二)预制场地现场一处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工作间距小于5米;主厂房零米凝汽器施工区域使用的氧气、乙炔瓶安全距离不够,责令改正,罚款50000元。
(三)圆形煤场深基坑作业区域脚手架未满铺、部分垫木不符合要求、通道护栏设置不完善;负责的锅炉施工区域部分脚手架未见验收公示牌,脚手架存在挑头板超标的情况,责令改正,罚款25000元。
综上,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办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