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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监能处罚〔2024〕39号)
2024-09-24 17:05 来源: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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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监能处罚〔2024〕39号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毅

详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2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大理供电局麦地输变电工程项目施工中实施了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培训具体资料、签到表均不对应;培训记录中存在“代签字”情况。

(二)施工现场汽车吊主吊钩限位器缺失。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王某起、赖某鹏、李某发询问笔录1份,6页,原件

2.王某起、赖某鹏、李某发身份证明材料1份,3页,原件

3.《麦地输变电工程项目现场检查问题清单》1份,2页,原件

4.《220kV麦地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1份,106页,复印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罚款幅度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罚款规定为最高限额以下固定金额的,一般处罚在规定最高限额的40%至60%”,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培训具体资料、签到表均不对应;培训记录中存在“代签字”情况,责令改正,罚款50000元。

(二)施工现场汽车吊主吊钩限位器缺失,责令改正,罚款25000元。

综上,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75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办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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