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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监能处罚〔2024〕35号)
2024-07-23 16:00 来源: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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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监能处罚〔2024〕35号

王生平:

单位: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51292819641117××××

详细地址: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西段184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12·23”国能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孔新庄复合型光伏发电项目人身伤亡事故中存在迟报行为。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国家能源集团云南电力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快报1份,2页,复印件

2.王某平询问笔录1份,2页,原件

3.王某平身份证明1份,1页,原件

4.《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宾川州城“12·23”四川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供电铁塔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宾政复〔2024〕66号)1份,25页,复印件

5.王某平2023年度收入证明1份,2页,原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81456.67元(人民币大写:捌万壹仟肆佰伍拾陆元陆角柒分)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办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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