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监能处罚〔2024〕34号
华能澜沧江(普洱)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金磊
详细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白云路茶马古镇B区1号步行街12栋4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芒汇河47MW复合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在开工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于某洋、潘某询问笔录1份,4页,原件
2.于某洋、潘某身份证明1份,4页,原件
3.《澜沧县芒汇河复合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证》1份,3页,复印件
4.《华能澜沧江(普洱)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澜沧县芒汇河复合光伏发电项目质量监督未注册的情况报告》(澜普新〔2024〕8号)1份,5页,复印件
5.《工程开工令》1份,1页,复印件
6.《云南省澜沧县芒汇河复合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1份,82页,复印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七条“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裁量制,即划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二条“罚款幅度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规定为最低限额以上和最高限额以下固定金额的,从重处罚应当不低于一般处罚的最高浮动金额,不超过最高限额金额”,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芒汇河47MW复合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在开工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行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4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办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