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监能处罚〔2024〕29号
保山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平
详细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正阳北路24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松山河口水电站10千伏绝缘操作杆等电力安全工器具未定期检测。
(二)松山河口水电站2号尾水椎管进人门漏水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有下列证据为证:
1.线索移交表及初核调查报告1份,5页,原件
2.立案呈批表及调查方案1份,4页,原件
3.徐某志询问笔录1份,2页,原件
4.徐某志身份证明材料1份,1页,原件
5.《保山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松山河口电厂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暨电力行业防洪度汛现场督查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保山能源文〔2023〕16号)1份,20页,复印件
6.《松山河口电厂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报告》1份,5页,复印件
7.《松山河口电厂缺陷记录表》1份,1页,复印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罚款幅度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罚款规定为最高限额以下固定金额的,一般处罚在规定最高限额的40%至60%”,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松山河口水电站10千伏绝缘操作杆等电力安全工器具未定期检测,罚款25000元。
(二)松山河口水电站2号尾水椎管进人门漏水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罚款25000元。
综上,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办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