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监能处罚〔2024〕25号
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敏
详细地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工人村个旧供电局内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公司在屏边县湾塘乡阿碑村委会配变台区新建工程、屏边县35千伏新现变10千伏新现街线与35千伏增新变10千伏月白白线联络工程等13个项目工程中,以劳务分包名义将杆塔组立、架线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分包给云南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润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有下列证据为证:
1.立案呈批表及调查方案1份,4页,原件
2.郑某国、周某龙、董某、付某询问笔录1份,14页,原件
3.郑某国、周某龙、董某、付某身份证明材料1份,8页,原件
4.《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至2024年配网项目施工框架主合同(标的3:红河供电局临沧供电局(地区一)红河州泸西县、石屏县、屏边县)(屏边县2023年自筹农网项目)(第一子批)施工框架子合同》1份,8页,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KJ-2023-LW-002-Z)1份,94页,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KJ-2023-LW-003-Z)1份,94页,复印件
7.《屏边县2023年自筹农网项目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1份,6页,复印件
8.《关于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屏边县自筹农网项目工程违法所得专项审计报告》(云安通会审字〔2024〕316号)1份,11页,原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罚款幅度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规定为一定数额的倍数的,一般处罚在规定最高罚款倍数金额的40%至60%”,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05379.53元,处罚款41537.06元,合计罚没146916.59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陆仟玖佰壹拾陆元伍角玖分)。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办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