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局主动公开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目录。凡列入本目录的公开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法定可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均应按要求主动公开。
(一)公开事项和内容
重点公开机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政策解读回应、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能源标准、财务信息、综合管理、行政许可结果和其他等12类31项内容。
(二)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为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
通过局门户网站及微信、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公开。
(四)责任主体
综合司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责任分工分别负责(详见主动公开事项表)。
(五)监督渠道
综合司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主动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邮编:100824,电话:010—68505051。
二、主动公开事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