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电监办关于开展云南省可再生能源 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情况检查的报告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监会25号令)的有关要求,维护电力市场公平开放,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我办于6月对云南省2007年及2008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请接入电网情况 2007年,云南省电网企业共计收到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申请40个(涉及装机容量为6027.83兆瓦)。其中电网企业同意接入39个;未同意1个(涉及装机容量12.6兆瓦)。 2008年,云南省电网企业共计收到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申请70个(涉及装机容量为2210.16兆瓦)。其中电网企业同意接入49个;未同意21个(涉及装机容量931.2兆瓦)。 (二)电网企业未同意接入电网原因 2007年未同意接入电网的申请只有1个,原因是该发电项目并入地方电网,体制改革后电站未重新上报并网申请。 2008年未同意接入电网的申请有21个,全部属于云南电网公司管辖范围。云南电网公司解释原因有三类:一是项目尚未开工,鉴于当前中小水电建设与用电市场脱节,供大于求,建议业主缓建项目;二是电站技术指标不满足云南电网公司并网要求,请业主优化装机;三是项目未核准、且未列入云南省电网“十一五”发展规划,鉴于当前中小水电建设与用电市场脱节,供大于求,建议业主缓建项目。 (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施工资质有关情况 从现场检查的情况看,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招投标、基建、线路施工等相关工作开展较为规范,施工企业都具备相应的承装(修、试)资质;部分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存在审批不规范、基建、线路施工等存在无证施工、转包等不规范情况。 (四)现场检查核实的有关情况 1.云南电网公司在自查报告中提到的云南省电网“十一五”发展规划没有报省级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2.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全部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 检查中发现,云南电网公司在2006年研究确定,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由云南电网公司出资建设,220kV及以下(除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接入工程由业主投资建设。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接入范围内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由业主投资建设。 3.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业主对有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认识不足。 二、存在的问题 (一)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体制机制不够完善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3号)的规定,省级(含)以上电网企业应根据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中长期规划,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国家和省级电网发展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而目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尚未出台相应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中长期规划,为落实有关工作,云南电网公司制定了云南省电网“十一五”建设项目规划,并经云南省发展改革委批复,但未报省级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二)部分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审批过程不够规范 检查发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在审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过程中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但地(州)级政府主管部门存在执行政策不规范的情况。部分地(州)级政府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没有将并网意向性批复文件作为必备条件。虽然云南电网公司制定了《并网管理实施细则》,但实际工作中难以严格实施,实际上云南电网公司是以项目是否有政府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开展项目核准准备或项目前期工作的支持性文件为主要批复条件批复,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局部地区电源的无序开发。 另外,云南电网公司以市场供需矛盾为由拒绝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意向性申请的行为不够规范,市场供需矛盾并不是《并网管理实施细则》中新建电厂并网申请的必备条件。 (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出资问题存在分歧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3号)第十二条规定,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投资,产权分界点为电站(场)升压站外第一杆(架)。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个人)经与电网企业协商,也可以投资建设。 以此为依据,电网公司在并网批复中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含电网侧专用间隔)由业主投资建设。部分发电企业对此提出过异议。 (四)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工作还需加强 根据电监会25号令第十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持续时间、估计电量、具体原因等书面通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情况、原因、改进措施等报电力监管机构。为此,针对汛期云南水电大量富余的实际情况,为逐步实现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收购,电网企业还需按要求加大信息披露的频次与深度,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五)电力企业报备案情况不够完善和规范 按照电监会25号令第五条规定,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当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第十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情况、原因、改进措施等报电力监管机构。目前部分电力企业履行相关报备案制度还不够完善和规范。 (六)目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电监会6号令对不依法取证施工的承装(修、试)企业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未对施工项目业主方制定任何处罚规定,一定程度上使得部分无证施工企业有机可乘。 三、建议 (一)建议国家电监会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包括电网侧变电站间隔)的投资主体。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国务院等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仍不够细,如发改能源〔2006〕13号文对小型可再生能源接入工程投资主体的规定为: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个人)经与电网企业协商,也可以投资建设。由于此规定并未明确“原则上”至少应占多少比例,也未明确“协商”的主动权在哪方,造成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各执一词,电力监管机构也难以认定。 (二)为及时掌握有关信息,为有关政府部门提供决策策参考,建议国家电监会加大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和报送有关信息资料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此次检查和平时了解的情况看,电力企业存在不按规定备案或不及时备案、找各种理由拒绝按时报送信息的情况,个别案例较为恶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力监管机构相关工作的开展。按照《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监会13号令)的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报送信息的,最高只能给予通报批评,约束力很弱。建议加强处罚力度,特别是对相关负责人的处罚力度。 (三)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体制机制,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审批程序 目前,由于相关政府部门没有出台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电网企业在制定相应的电网配套设施规划时依据不足,加上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电网企业制定的电网配套设施规划法律效力不足。 检查中发现,部分地方政府在审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时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电源的无序开发,同时也给电网规划带来了一定障碍。 建议电监会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体制机制,同时严格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有关审批程序。 (四)建议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制定更为具体有效的处罚措施 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等各方合法权益,电力监管机构出台了一些配套性法规。但仍有很多规定不够细致、不够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不强。面对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不具体、处罚力度不够等实际情况,一线监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常常进退两难。建议国家电监会开展专项调研,在汇总分析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附件:1. 2007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申请及尚未允许接入情况统计表 2. 2008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申请及尚未允许接入情况统计表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
昆电监价财〔2009〕102号
发布时间:2009-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