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电监办关于建立云南电力系统厂网联
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电力企业: 根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同意印发实施南方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电监市场〔2008〕56号)和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关于印发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厂网联席会议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方电监市场〔2007〕15号)文件要求,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进一步构建稳定、和谐的厂网关系,促进厂网信息交流,及时解决厂网生产和经营的有关问题。经研究决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建立云南电力系统厂网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会议组织形式 云南电力系统厂网联席会议由昆明电监办负责组织。云南省电力调度中心协办。云南电网公司以及省统调范围内的发电企业有关负责人参加。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参加。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视情况临时组织召开。 二、会议内容 (一)电网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通报的内容 1、电力市场运营有关内容 (1)电力供需形势(包括电力电量的计划和平衡情况,系统备用情况); (2)交易、结算和电价执行情况(包括跨区域、跨省(区)、跨境电力电量交换情况); (3)《购售电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 (4)可再生能源收购情况。 2、三公调度的有关内容 (1)各发电企业机组合同电量的计划和完成情况(包括发电利用小时数,峰、谷、平段发电量情况等); (2)《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及执行情况; (3)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情况,考核所得电量、资金的使用情况; (4)电源、电网结构基本情况及主要变动情况; (5)调度运行管理情况。 3、安全生产有关内容 (1)电网运行主要指标、网络阻塞与稳定情况、发输电设备检修计划及执行情况; (2)发生的重特大以上人身、电网、设备事故情况; (3)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隐患和薄弱环节; (4)违反调度纪律情况。 (二)发电企业负责通报的内容 1、企业经营情况; 2、《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及执行情况; 3、来水及燃料供应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包括机组设备缺陷,检修计划执行情况,非计划停运情况,调峰、调频等运行指标); 5、新机组调试、投产情况; 6、发生的重特大以上人身、电网、设备事故情况; 7、影响安全稳定运行的设备缺陷等事项。 (三)昆明电监办负责通报以下内容 1、国家有关政策; 2、电力市场运营、电力调度、输电网运营和发电运营等电力业务监管情况; 3、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4、安全监管情况。 三、会议议定事项要求 电力调度机构及有关电力企业如有需提交会议特别解决的问题,应在厂网联席会议召开前,提交议题建议及相关材料至昆明电监办。厂网联席会议结束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有关单位。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和电力企业应积极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并及时向昆明电监办报告落实情况。 四、其他 具体会议时间、会议内容和参会人员等以会议通知为准。非统调系统的厂网联席会议由各供电局负责,有关事项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
昆电监价财〔2009〕6号
发布时间:2009-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