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电监办关于建议在并网发电厂辅助服
务实施细则中使用我办课题研究成果的函 南方电监局: 按照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以及你局的相关要求,我办积极组织云南电网公司和华北电力大学等单位对云南电网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有关补偿标准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已形成《云南电网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实施方案研究》。按照国家电监会《关于同意印发实施南方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电监市场〔2008〕56号)的要求,经我办认真研究,建议南方区域“两个细则”中的补偿标准(云南部分)按《云南电网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实施方案研究》的相关标准实施。具体建议值如下表: 云南电网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标准建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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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电监函〔2008〕40号
发布时间:2008-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