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电监办转发国家电监会关于建立全国 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电厂电煤监测预警 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预测预警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电力监管信息工作,提高我国电力运行预测预警能力和水平,确保电力安全运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建立全国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电厂电煤监测预警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办市场函〔2008〕88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自 一、请各电厂高度重视电煤监测预警信息日报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应的机构和部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填报附件1的附表2)。 二、请各有关电力企业将工作落实到各个燃煤电厂,由各燃煤电厂于每日11:00前向我办报送截至上一日24:00的电煤情况。 三、为便于统计,现将附件1的附表2中的“警戒线”和“负荷率”统一为:电煤库存的“警戒线”,云南统调电网范围内的火电厂除小龙潭电厂为坑口电厂,“警戒线”为3天外,其余电厂的“警戒线”均为7天;“负荷率”以每个电厂实际运行机组的平均负荷率为依据进行统计。另外,对机组检修情况要在报表中说明。 四、为便于及时联系,切实做好电煤监测预警信息日报工作,请负责报送人员将本人联系方式于 联系人:钟海涛 电 话:0871-3067871 邮 箱:zhonght@serc.gov.cn 传 真:0871-3011556 特此通知(以传真件为准)。 附件:1.关于建立全国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电厂电煤监测预警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 2.电煤监测预警信息日报填报人联系方式回执
|
昆电监价财〔2008〕51号
发布时间:2008-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