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电监办转发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监管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一、报送程序和方式 从2008年第二季度开始,厂网电费结算情况形成定期报送制度,按季度报送,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报送上一季度电费结算情况。2007年和2008年一季度厂网电费结算情况,请各电力企业一并于 二、请用文字版和电子版两种方式同时报送,文字版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为方便联系,请各电力企业填报人在报送第一次报表时同时填报回执。 联系人:钟海涛
电 话:0871-3067871 传 真:0871-3011556 邮 箱:zhonght@serc.gov.cn 地 址:昆明市拓东路45号世博大厦24楼 邮 编:650011 特此通知(以传真件为准)。 2.关于“加强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监管的通知” 的补充通知 3.厂网电费结算报表填报人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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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电监价财〔2008〕50号
发布时间:2008-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