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监能处罚〔2024〕49号
三峡巧家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良
详细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玉屏街道迤博社区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巧家县白沟林2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在开工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刘某强、刘某询问笔录各1份,4页,原件
2.刘某强、刘某身份证明各1份,2页,原件
3.《工程开工令》1份,2页,复印件
4.《三峡巧家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对巧家县白沟林2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的函》(三峡巧家能源函〔2023〕11号)1份,5页,复印件
5.《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受理三峡巧家县白沟林200MW光伏发电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可再生质监〔2023〕884号)1份,2页,复印件
6.《三峡巧家县白沟林200MW光伏发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1份,171页,复印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七条“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裁量制,即划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二条“罚款幅度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规定为最低限额以上和最高限额以下固定金额的,从重处罚应当不低于一般处罚的最高浮动金额,不超过最高限额金额”,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巧家县白沟林2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在开工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行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4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办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