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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监能处罚〔2024〕44号)
2024-12-25 15:54 来源: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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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监能处罚〔2024〕44号

丘北县小龙潭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季晓琼

详细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平寨乡的米村民委小龙潭村小组

经调查,你公司所属1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于2014年7月10日建成投运,工程在开工建设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项目完工距今十年五个月。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请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做好相应整改工作。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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