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监能处罚〔2024〕43号
云南银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云武
详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星都总部基地46幢1-6层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公司在110千伏广南县网架加强工程(线路部分)中,以劳务分包名义将铁塔组立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分包给云南德泰宏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有下列证据为证:
1.张某海、陈某莽、王某海、马某松询问笔录各1份,共8页,原件
2.张某海、陈某莽、王某海、马某松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共4页,原件
3.《云南银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成立110kV广南县网架加强工程施工项目部的通知》(银塔建设综合〔2023〕43号)1份,2页,复印件
4.《110kV广南县网架加强工程(线路部分)劳务分包合同》1份,82页,复印件
5.《110kV广南县网架加强工程工程开工铁塔分部工程交底记录表项目部施工交底记录》1份,11页,复印件
6.《110kV广南县网架加强工程铁塔组立与拆除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1份,5页,复印件
7.《关于云南银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110千伏广南县网架加强工程违法所得专项审计报告》(云安通会审字〔2024〕661号)1份,12页,复印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罚款幅度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规定为一定数额的倍数的,一般处罚在规定最高罚款倍数金额的40%至60%”,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15189.64元、处罚款68875.71元,合计罚没284065.35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捌万肆仟零陆拾伍元叁角伍分)。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办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