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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监能处罚〔2024〕41号)
2024-09-24 17:08 来源: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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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监能处罚〔2024〕41号

云南举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荣春

详细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创新工业园区满江片区龙山东路龙山商务大厦7层701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国能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所属孔新庄光伏电站施工中实施了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现场用电使用明令禁止的花线,拌合楼直接接入发电机的二级柜,未做到一机一闸的用电要求。

(二)拌合楼水泥罐局部明显变形,无水泥罐的合格证和无损检测报告。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有下列证据为证:

1.刘某新、李某达询问笔录1份,4页,原件

2.刘某新、李某达身份证明材料1份,2页,复印件

3.《国能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孔新庄光伏电站现场检查问题清单》1份,1页,原件

4.《云南举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能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孔新庄光伏电站现场检查问题回复报告》1份,10页,原件

5.《国能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宾川县孔新庄复合型光伏发电(光伏场区112.6288MWp)EPC合同》(部分)1份,20页,复印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罚款幅度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规定为最低限额以上和最高限额以下固定金额的,从轻处罚不能低于最低限额金额,浮动金额不超过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差额的40%,一般处罚不能低于从轻处罚的最高浮动金额,浮动区间在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差额的40%至60%之间浮动;(三)罚款规定为最高限额以下固定金额的,一般处罚在规定最高限额的40%至60%”,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现场用电使用明令禁止的花线,拌合楼直接接入发电机的二级柜,未做到一机一闸的用电要求,责令改正,罚款25000元。

(二)拌合楼水泥罐局部明显变形,无水泥罐的合格证和无损检测报告,责令改正,罚款150000元。

综上,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175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办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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